今天早上依國稅局來函規定於12月30日早上10時到達備詢。


配合稅務調查人員所要了解的,一一說明蔬果酵素和天然手工醋的種類、產製流程、飲用方法。


而有關貨物稅的問題,本人提出網路上所搜尋到的資料--“具有保健概念,產品有標示建議飲用量者免課貨物稅”供調查人員參考。


調查人員說要合乎免課貨物稅,一、要標示原料成分,二、有標示每日飲用量,三、要說明產品功能,還要有廠商登記及每種產品登記。


關於產品功能,本人的疑惑--“食品”規定不能強調療效,而功能與療效的看法全憑主觀認定,產品一標示功能〈療效〉,搞不好誤入更大的陷阱.....而有關廠商登記,記得當初參加釀醋研習時,老師說過農場的農產品加工免工廠登記,調查人員則說農場的農產品加工要有廠商登記。


農人將農產品加點鹽或加點糖發酵,就跟製作酸菜、泡菜道理相同,“物盡其用”,我只是很疑惑,這純粹手工的“一人工廠”,要怎麼申辦廠商登記 ? 務農已經夠辛苦的了,哪有餘力再搞個工廠,把自己搞得一個頭兩個大? ?


本人認為本農場有機蔬果做成的蔬果酵素和手工醋,完全天然,各種蔬果所含的營養理當有益人體健康,且產品明白標示每日飲用量及引用方法,應該算是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合乎免課貨物稅的標準,但調查人員仍然認為爲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的應稅貨物,本人評估因產品引發的爭議,且不諳法令稅務規章,隨時都可能誤踩地雷,這與本人經營有機農場,維護自然生態的理念已相去甚遠,決定即日起停止銷售蔬果酵素和天然手工醋,並撤除有機農民市集本農場的相關產品資料。


回顧去年農委會辦理的“電子商店之經營管理”教育訓練課程,教導農民網路行銷,相關的稅務單位卻沒有同時教導農民有關工廠登記及課稅相關資訊~~


請吃ㄧ顆糖,再賞一巴掌”的滋味,就如這冷冽的寒冬.......


 


◎以下為網路搜尋有關免課徵貨物稅的相關資料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981026台財稅字09804564950令規定,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且其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12款規定之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上開規定所稱「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以及「產品標示使用劑量限制」究應如何認定?應有一致性之認定原則,以避免爭議。經蒐集坊間相關產品資料,徵詢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意見,乃發布一致性且易於執行之查處原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指出,該查處原則係依坊間產品性質歸納列舉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及使用劑量標示方式,如無法歸屬列舉項目者,則由國稅局或關稅局依個案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
1.
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之證明。
2.
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
3.
非屬上開產品,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為具保健概念之飲料。


〈本農場用以釀造的蔬果,全部是有機認證的蔬果,質優、健康、養生,百分之百具有保健概念,而國稅局調查人員卻給予否定,請問“認定為具保健概念的飲料”到底是誰說的算??〉
(二)產品標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1.
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例如:用法/用量:每日1瓶。
2.
標示建議飲用量。例如:每日建議飲用量30ML〈本農場的產品明白標示,每日飲用30cc,早晚各15cc,完全合乎屬於機能性飲料,免課貨物稅的規定。〉
3.
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例如:每日飲(使)用量不超過60ML
4.
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例如:每日以60ML為限。
5.
非屬上開標示方式,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如產品未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如未經完稅出廠或報運進口者,國稅局或關稅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財政部提醒業者留意,以免受罰。



【大紀元1021日訊】(據中廣新聞張雅惠報導)已經很補的雞精、硯精、魚翅精、當歸排骨湯等六項商品,再吃大補丸!凡是下週一之後才出廠,一律免徵百分之十五的貨物稅。免稅原因是,這些商品的性質和飲料不同,不宜納入飲料品的課稅範圍。台財政部希望廠商能降價,讓消費者享受降稅的實質利多。


商品多元發展,愈來愈多營養補給品也做成可以隨身攜帶的飲料包裝,方便消費者食用購買。台財政部發佈解釋令,六項商品因為本質不是飲料,從下週一起,一律免課百分之十五的飲料貨物稅。這些商品包括雞精、蜆精、魚翅精、當歸排骨。另外,水果罐頭裡面的水果就算沒有達到罐頭的一半,因為不是飲料,也可以免稅;分裝進口的濃縮果漿酵素,這次也因為併入機能性飲料,免課飲料貨物稅


〈兩點疑惑要請示國稅局的調查人員,一、水果罐頭裡面有水果,不算是飲料,可以免稅,本農場的蔬果酵素如果不將水果過濾,保留一些水果,是否就不算是飲料,免課貨物稅。


二、進口的濃縮果漿酵素,併入機能性飲料,免課貨物稅,而本農場手工釀造的蔬果酵素,卻說是爲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的應稅貨物,其認定標準-進口的月亮圓,打擊本土勢單力薄的有機農夫,實在叫人不敢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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